(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会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缴范围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粮协”)会费收缴范围为中粮协(包括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1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
4.会长(含副会长)单位40000元/年。
(二)分会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会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参照总会理事单位会费标准;分会副理事长单位参照总会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分会理事长单位参照总会副会长单位会费标准。
(三)会费按照不同会员(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分别收取。
(四)同一会员单位(独立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担任不同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收取会费。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单位,免收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担任理事及以上职务的,可申请减免相应标准会费。
(六)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条 会费收缴办法
(一)会费原则上按届收取,会员应于中粮协换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交纳本届5年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二)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在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交纳当届会费,不足一届的按剩余年限交纳。
(三)会员会费由中粮协统一收取,汇至中粮协账户。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由中粮协秘书处统筹安排,各分会负责完成分会理事单位的会费收缴工作。
(四)收取会费后,由中粮协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五)会员单位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中粮协于当年发出《交纳会费通知书》通知会员交费,收到通知后超过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费使用管理
(一)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1.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的开支。
2.中粮协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开支等。
3.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开支。
4.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5.《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开支。
(二)中粮协每年应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三)中粮协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审计。
(四)分会的年度经费支出不能超过其年度会费收入。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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