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支机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章程》以及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粮协”)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所设立的专门从事某方面专业活动的下属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中粮协的组成部分,实行民主办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中粮协承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须经中粮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分支机构要按照“一盘棋”原则在中粮协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能参加或发起设立其他社会团体或具有社团性质的行业组织。
第六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粮协名称,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或印发文件应使用冠有中粮协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任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粮协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中粮协决议,完成中粮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在中粮协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搞好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三)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按照中粮协《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标准,收取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会费;
(五)围绕行业发展形势和热点话题组织专题调研,向中粮协提交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六)按照中粮协统一部署,对特色粮油产业县(市)开展调研,加强区域粮食品牌建设,推动区域粮食经济发展;
(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中粮协工作安排,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品牌、项目申报;
(八)中粮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理事会对中粮协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为简化组织结构,精简会议,分支机构不设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理事实行登记制。中粮协会员中凡与某分支机构专业相关的会员,经自愿登记并按规定交纳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会费,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理事或理事单位。中粮协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愿参加1个或多个分支机构的理事会。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中粮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经中粮协秘书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本分支机构工作报告;
(四)研究决定本分支机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办公室原则上设在中粮协秘书处,由中粮协秘书处相关部门承担其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经中粮协批准,分支机构办公室可以挂靠在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理事长1名,由本行业大型骨干企业或国家级、省级粮食行业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执行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4,最多不超过30人。执行副理事长主持分支机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由中粮协(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聘任(或委任)。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分支机构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理事长办公会聘任。
第二十条 办公室设在中粮协秘书处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中粮协秘书处相关部门承担;办公室挂靠在其他有关单位的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挂靠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换届,其负责人提名工作应由中粮协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牵头成立提名小组,提名小组由中粮协和分支机构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其财务纳入中粮协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向本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由中粮协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粮协财务制度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分支机构的经费开支须经分支机构执行副理事长、秘书长和中粮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中粮协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下年度财务预算,经中粮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重要事项(如召开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举办行业性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等),至少应提前1个月向中粮协提出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粮协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中粮协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不执行中粮协决议和下达的工作任务的;
(四)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原则上由中粮协秘书处统一保管。情况特殊须由分支机构自行保管的,应由分支机构秘书长与中粮协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签署印章保管责任书。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被撤销后,其印章、文件档案、办公设备等须及时上交中粮协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0年9月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粮协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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